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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驻茂名市办事处登记的说明
根据茂府[2002]84号文规定,就赋予我局的核准“外地单位在本市设立办事处”事项制定如下办理程序,现予说明:
一、对向我局申请并经过核准登记的机构,我局予以函复,发给登记册。
二、办理登记的说明
(一)申请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到我局办证中心(或经贸发展科)提出申请:
1、关于申请登记设立(法人名称)驻茂名市办事处的函;
2、单位所在地政府机关就设立该办事处的有效证明文件:
(1)政府办事处出具当地所属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政府部门办事处提交当地经贸(经协)部门意见。
(2)事业单位办事处提交当地经贸(经协)部门意见。
(3)企业单位办事处提交当地经贸(经协)部门意见、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等。(证件均验原件或复印件经发证机关鉴证盖章)。
3、办事处人员任命文件和名单,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办事处在茂名的房地产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协议。
(二)我局收齐并查验申请资料后,予以函复,发给登记册。
三、申请单位凭复函及登记册到有关部门申办印章、代码、帐户等手续。
茂名市经济贸易局
(式样)
关于申请登记设立(法人名称)驻茂名市
办事处的函
茂名市经济贸易局:
(申请单位简介)
(设立办事处的目的、作用)。现拟在茂名市设立办事处。
办事处的基本情况如下:
办事处名称:
主要职责:
负责人: 人员编制:
办公地址: 办公电话:
专此致函,请函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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