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贸局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材料和审批程序

二、对技改贴息和挖潜技术改造项目,按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或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上报

三、对石化“三剂”技改项目,其项目报批材料与前述要求相同,其审批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按茂府[1999]51号文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关于加快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等法规、规章和茂府《关于石化“三剂”项目建设审批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规定:

一、技术改造项目的报批材料和审批程序

(一)、技改项目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1、限额以上项目(按项目承担企业的隶属关系,中央和省、部属企业技改项目在上报省经贸委或国家经贸委时应报我局投资与规划科备案;地方企业由所在地经贸局、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报我局审定后上报)报批材料:

1)、申报项目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报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应包括以下内容:A、改造的必要性,该项产品的市场需求情况,市场需求预测,企业承担项目的主要优势;B、改造内容,拟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改造的工艺环节,相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及生产能力等;C、外部条件,主要原材料的落实情况,环境卫生评介意见;D、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估算;E、项目涉及要求的有关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如已列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可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根据不同项目附报的有关附件及材料。

2、限额以下项目的报批材料:

    (1)、统一格式的项目建议书和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使用、生产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化学品的项目和对环境有较大污染的项目及列入“专项”的项目或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由国家认定的有该项项目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和请示;

3)、其他有关资料及附件。

(二)、对技改项目审核办理程序

1、项目报批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我局投资与规划科。

2、我局投资与规划科审核项目建议书,如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批单位,由其补齐有关材料。报批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科内项目审查工作;对限额以上项目,草拟请示,由局领导审阅签发后转呈上级经贸委审定批复;对限额以下项目,草拟批复文稿,由分管领导审定后批复。

3、项目报批单位根据我局的立项批复(限上项目是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立项批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我局投资与规划科。

4、我局投资与规划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批单位,由其补齐有关材料。报批材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科内的审查意见;对限额以上项目,草拟请示,由局领导审定后转呈省经贸委批复(如上级经贸委授权我局批复的,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按规定批复);对限额以下项目,草拟批复文稿,由分管领导审定后下发,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

    5、企业对原有生产工艺、设备、生产线、场地进行改造,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资金大部份由企业自筹解决的项目或列入当年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企业可在此基础上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请示报批(对小型项目,可以简化审批程序,立项与可研同时批)。

6、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分两步做好前期工作,即项目建议书报批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报批。

7、对限上项目根据国家经贸委或省经贸委的要求,要编制扩初设计的,按前述程序要求办理。

    8、对化学危险品项目,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统一对外受理后,按相关职能分工分发有关业务科室出具意见后审批。

9、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报批单位要按规定向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10、项目竣工后,由我局组织验收(由上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由上级经贸委组织或根据授权组织验收)。

    二、对技改贴息和挖潜技术改造项目,按省的有关文件要求,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后(或会同市财政局商定后)上报。

   三、对石化“三剂”技改项目,其项目报批材料与前述要求相同,其审批由我局投资与规划科按茂府[1999]51号文和我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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