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典当行具备的条件及资料

    (一)、设立典当行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设立典当行,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二)、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及资料

1、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后,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分支机构《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2)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典当行对每个分支机构,需拨付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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