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需要报送的材料
四、鲜茧收购资格的管理规定

   
    按国办发[2001]44号、粤府办[2001]62号文精神及粤经贸外经[2001]797号文规定,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一、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在我省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活动的资格单位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并具有与其收烘规模相适应的收购资金。

(二)具有固定的收购、烘茧、仓储设施场地,茧库要具备良好的防湿、防虫、防鼠条件。季收500担以下的茧站,收购场地、干燥场地均不少于150平方米,仓储设施不少于50平方米;季收500—1000担的茧站,收购场地、干燥场地均不少于200平方米,仓储设施不少于100平方米;季收1001—2000担的茧站,收购场地、干燥场地均不少于300平方米,仓储设施不少于150平方米;季收2000担以上的茧站,收购场地、干燥场地均不少于400平方米,仓储设施不少于300平方米。

(三)消防设施完备,并经县以上公安、消防部门验收认可。

(四)评茧要具备评茧仪、恒温箱、125克样茧天平、磅秤等。烘茧要具备调温性能良好的直接或间接热风扇烘茧灶(二卡、四卡或六卡),及烘茧车、茧筛、磅秤、气笼等。计量仪器和设备须经计量检定合格。

(五)具有与其收烘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从事蚕桑生产3年以上的专职技术员,从事鲜茧收购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技术员,从事烘茧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技术员。

(六)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从评茧、堆放、烘茧到贮存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七)必须与蚕户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与蚕户签订一年以上的蚕茧产销合同,并为蚕户做好产前、前中、产后服务。

(八)与蚕户签订的合同要使用全国统一的农副产品买卖合同文本,并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九)必须建立收购、销售台帐,台帐必须列明收购品种、数量、来源、依据的合同、检疫情况等项目。

(十)新设的鲜茧收购企业,应先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上的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一致。

    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申请与发放采取以县(市、区)一级为单位,由各级经贸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总量控制的办法进行。县经贸局根据本地区收烘布局原则,向所属市经贸局申报。市经贸局对本地市申报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初审,并根据县际间桑蚕生产布局进行综合平衡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的意见后,对各市申报的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根据审定结果认定鲜茧收购资格,发放资格证书。经营单位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在与农民签订合同规定的地区范围内收购鲜茧。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需要报送的材料

1、        申请表

2、        申请报告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申请前一年份的产品销售和生产情况

四、鲜茧收购资格的管理规定

    资格证书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以及通过提供不实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证书的经营单位,一律取消其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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