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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经贸交通三局联合出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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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公安局、市经贸局、市交通局联合出台《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加强对报废汽车的管理,防止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通知》要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在每年12月份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车型、车牌号(包括非营运报废汽车)等情况通报给市经贸局、市公安局治安科和各公安交警大队,由市经贸局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局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通过网站公布报废汽车相关信息,确保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车管所不但每月底在公安网内的支队政务网站和互联网(http://mmjj.maoming.gov.cn)上公告当月达到强制报废车辆的资料,并于次月5日前将公告在各公安交警中队门前进行公示和发放给路面值勤民警,加强对报废车辆的路查路控,严防报废车辆上路;还要在每月将到报废期的营运客车和营运汽车的相关信息通报给市交通局,由各级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将到报废期的营运客车和汽车的相关通报给市交通局,由各级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将到报废期的车辆送交汽车回收企业报废解体。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前2个月,回收公司按车管所提供的情况清单,以车管所的名义负责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回收企业,再由回收企业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对不按规定办理汽车报废的营运企业,交通局不予办理更新车辆手续,公路局不予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逾期不输注销登记的,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对出售、赠送或者其他方式转让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通知》中还就回收企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回收解体的过程作出详细的规定。同时要求各县(市、区)交警大队要加大对报废机动车的查处力度,一经发现报废车辆,立即查扣,组织销毁,以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摘自《茂名日报·B版》2006-03-28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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