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粤经贸投资〔2002408


 

关于印发《广东省结构调整重点挖潜

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财政局,顺德市经贸局、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促进广东经济结构调整的决策,具体落实《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加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使财政资金切实发挥引导支持作用,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结构调整重点挖潜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OO二年八月三十日

 

广东省结构调整重点挖潜改造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加快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落实《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家重点技术改造管理办法》(国经贸投资[1999]886号)和《国家经贸委重点项目督查办法》(国家经贸委第29号令),建立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结构调整重点挖潜改造项目(以下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当年省重点技术改造专题,列入省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并由省安排贴息或补助的项目。

第三条 省重点项目执行程序:确立投资专题→项目申报→→编入项目库→编制项目导向计划→选定重点项目→安排财政贴息或补助→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

第四条 按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扶强的原则遴选项目。省重点项目的承担企业不分所有制,优先支持省50户工业龙头企业、20户流通龙头企业。

第五条 确定省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广东省工交商贸发展规划和《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属鼓励发展和改造提高类产品;

(二)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向,扩大民间投资;

(三)高起点引进和自主创新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我省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符合当年度重点专题范围。

第六条 选定省重点项目的原则

(一)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导方针、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已纳入省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项目;

(三)对全省产业发展影响较重大的项目。

第七条 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对已纳入省重点项目的资金计划实行银行贷款部分贴息或适当补助支持。

二、项目申报与下达

第八条 省经贸委会省财政厅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和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发布当年重点技术改造专题,组织项目申报并编制下达项目导向计划。各地级市(含顺德市,下同)经贸局、财政局负责初审、上报本市企业项目;省属企业项目由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或集团(公司)初审后上报。省行业协会可推荐本行业重点项目,出具有关推荐意见。

第九条 凡列入省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的项目,在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权限内视同立项,企业可据此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列入导向计划项目企业,应认真做好市场和竞争力分析以及投资风险评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银行贷款。

第十一条 市经贸局、财政局和省主管公司(集团)在审查本地区、本行业企业申报技术改造项目时,要按照《广东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严把项目审查关,避免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按重点项目选定原则请有关专家论证后再进行审核,选定当年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分批提出当年省技术改造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对选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重点项目资金计划并安排当年省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贴息或补助,主要采取贴息形式,对省属及山区部分困难地区进行适当补助,并按照现行管理程序和办法联合下达。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承担企业及市有关主管部门与省经贸委签订实施项目责任书,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及项目的实施。企业法人对项目改造内容、改造目标负责。

第十五条 省经贸委负责管理全省重点项目,监督检查项目实施质量、进度及项目验收,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并会同财政厅监督检查项目各项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地级市经贸局负责本地区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协助企业做好前期工作,负责落实淘汰相应落后生产能力计划,并会同当地财政局审查项目申报材料,监督项目资金的到位并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 省行业协会根据省经贸委授权,参与项目可行性咨询论证,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实施中有关行业规划、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企业省重点项目的具体实施,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企业必须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对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确保项目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发挥效益。

第十九条 省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已纳入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检查使用情况,防止截留、挪用。

第二十条 省重点项目承贷银行应按项目贷款按合同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并对项目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贷款资金用于项目投资。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要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中介机构编制。中介机构对所提交的成果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项目监管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现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省重点项目若投资主体、改造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省重点项目设备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引进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国际招标。省经贸委负责管理省重点项目的招标工作,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市经贸局和项目承担企业要按季度向省经贸委报告本地区、本企业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投资完成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现场检查制度。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企业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地级市经贸局按照项目批准内容,对具备验收条件的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组织竣工验收,邀请财政、银行、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并将结果上报省经贸委。重要项目由省经贸委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后评价制度。在投产三年内对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效益进行评价。省经贸委不定期组织对优秀项目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责任追究及惩罚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由于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致使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造成严重损失的,省经贸委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咨询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标志性目标以及建成后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而未淘汰的,停止对该项目支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不按照目标、进度、投资和设计要求实施又没有经过请示,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和达产达效的,省经贸委将参照国家经贸委《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项目符合招标条件而未进行招标,或者故意将项目分拆,缩小投资额度以逃避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省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财政部门将把贴息或补助全额收回,并取消该企业以后年度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凡妨碍检查人员对企业实行检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安排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的技改和技术创新项目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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