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

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矸石发电项目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237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煤矸石发电技术改造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中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OO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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