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茂经贸投资[2003]223号

 

转发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现将《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投资[2003]407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有关省属企业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现将《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OO三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情况,促进技术改造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称“项目”。

 第三条 已按照批准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投资决算审计报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文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调整了建设内容的,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

 第五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三)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

(四)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五)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附件一)向所在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以下材料:

(一)投资完成情况。包括投资决算和审计报告,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等;

 (二)项目改造内容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工艺技术设备运转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等;

  (四)项目改造后工艺水平、生产能力,产品水平、质量等情况;

 (五)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材料供应、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

 (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情况。

 第七条 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验收条件进行审核,提出验收意见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原则上委托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组织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应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相关地级市经贸局(经委)、省属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邀请同级财政、统计、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设计、施工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及公用设施,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及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附件二)。验收鉴定结果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工艺技术设备、投资效果及财务状况不符合规定的问题,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责成项目承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由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复验。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改变省财政专项资金用向、及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评选优秀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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