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茂经贸投资[2004]9号

 

 

转发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经我局报省经贸委出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工作,由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办理。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的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我局。对限下项目,由我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限上项目经我局报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办理所需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一式二份(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五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二份;

4、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请将申请表和国产设备清单按规定格式制成电脑软盘一个。

三、企业应在办理确认书出具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所得税申请。

四、其他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申请办理确认的项目必须出具我局或省经贸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不能以备案登记表替代。

(三)市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由我局投资规划科负责。

联系人:梁志、李志才;联系电话:2288064

 

附件: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投资[2003]530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商业局)、省属企业集团、中央驻粤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O03〕210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省技术改造实际及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

我省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由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限额以下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驻粤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中直企业)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经贸委办理。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程序

 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报各市经贸局、中直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初审后,报省经贸委申请办理。限下项目由省经贸委出具确认书,限上项目由省经贸委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办理所需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一式一份(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经当地市经贸局(经委)加具审核意见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3、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格式参照国产设备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4、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5、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6、请将申请表和国产设备清单按规定格式制成电脑软盘一个(软件可在省经贸信息网站www.gdet.gov.cn投资规划中下载)

 (三)初审要求

 各市经贸委、中直企业、省属企业集团应对项目申请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所有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明确初审意见,注明项目所符合的国家鼓励发展政策条目。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设备不得列入。如确认的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有调整,应在上报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企业应在办理确认书出具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抵免所得税申请。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是指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O年修订)》、《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等有关政策文件中所列明的投资领域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是国家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政策,各地经贸局和省直属企业集团要认真学习、广为宣传,使所在地和所属企业都清楚国家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优惠政策,并做好为企业的服务。同时技改项目的确认工作政策性强,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事,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非技改项目所用设备不得同意办理。

 六、其他

(一)《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二)申请办理确认的项目必须出具可报告的批复,不能以备案登记表替代。

(三)各地市在初审项目申请表的同时,需对企业申请表和国产设备订购清单的电脑软盘生成格式化生成文件。

七、省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由省经贸委投资规划处负责。

  联系人:王新宇、郭;联系电话: 83133268、83133266。

 

  附件:1、发改规划[20032105号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

        3、国产设备清单格式

 

 

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规划2O03〕210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分工

  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申请办理程序

 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二)需审核的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按规定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2、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格式附后)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份(格式参照申请确认的清单格式,需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

 3、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要求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各有关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项目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金额、项目建设起止年限等所有与确认书内容有关的事项进行初审,并在上报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要认真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并在清单上加盖公章,非该项目设备不得列入。如确认的内容与项目批复内容有调整,应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申请中,说明原因并提出初审意见。

 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化、项目内容调整及拟采购的设备有较大调整的,应到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项目调整批复后,再申请办理确认书。

 (四)《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出具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采取一次性确认方式,共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中一份存档,其余三份下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各有关企业在收到下发的确认书后,应及时将其中两份发送给项目法人单位(一份存档,一份供税务机关办理抵扣手续用),其余一份存档。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如确有必要,设备清单可分批确认。

 三、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及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必须严格执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备案的有关规定。在每月1O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出具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国产设备清单)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其他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要求,不得违规出具限额以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二)《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申请办理工作,不得由项目法人单位以外的其他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

 (三)有关文件应采用公文交换形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完整无误的申报材料后,原则上于1O工作日内办复,并将确认书通过公文渠道下发。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国外资金利用司分别具体负责内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管理,并分别出具有关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五)各有关单位请于12月31日前将负责有关工作的职能处室、联系人、地址、邮编、电话,分别传真至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划司和国外资金利用司。

 (六)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

 发展规划司规划评估处

 电话:68502556 68501657(传真)

 国外资金利用司政策法规处

 电话: 68502901(传真)     685O1671

 

 

OO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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