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茂经贸投资[2003] 220号
转发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
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贸局,市直有关企业:
现将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投资[2003]389号)及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在今后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中,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进口、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需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办理程序是:由各县(市、区)经贸局或市直有关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办理。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限上项目的做法,省经贸委已出具免税确认书,待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内资项目,也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办理进口设备清单一次性确认手续。办理程序是:经各县(市、区)经贸局审查后报我局(市直有关企业直接报我局),由我局审核设备清单并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需提交材料:省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或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需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进口免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企业要高度重视,既要坚持原则,规范办理程序,又要提高效率,用好政策,为推进全市技术改造工作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
附件:
1.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3.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三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技术〔2003〕389号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
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及《广东省技术改造内资项目确认书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在今后的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原国家经贸委已经出具免税确认书,按分批招标、进口、分批进口、分批确认设备清单方式,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的内资项目,需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不再分批)。办理程序是: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或省属主管单位向省经贸委报文提出申请,省经贸委初审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限上项目的做法,省经贸委已出具免税确认书、待分批确认设备清单的内资项目,也请在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办理进口设备清单一次性确认手续。办理程序是:经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或者省属主管单位审查并在设备清单上加盖公章后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审核同意后予以办理。
一次性补办确认手续需提交材料:省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或原国家经贸委出具的免税确认书)及已确认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需办理确认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四份;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进口免税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既要坚持原则,规范办理程序;又要提高效率、用好政策,为推进全省技术改造工作创造优良的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