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经济贸易局文件
茂经贸〔2004〕26号
关于转发市计生局《转发〈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市计生局转发省转发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茂计生局[2004]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今后一个时期内指导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结合我局及所属单位的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各科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管理。
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重点人群,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证明档案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及查环查孕制度(每季度查环查孕一次),定期清理清查本单位的出租屋、商铺及住宅小区外来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以防其政策外怀孕、生育。
三、各单位在招聘流动人员时,必须查验其是否持有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简称《服务证》)。对于本省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可只查验其《服务证》。对于本省内的男性,可不必查验,只作婚育记录材料,其他的流动人员,必须持有《婚育证明》,单位才能招聘、使用。
四、各单位的出租室、商铺、住宅小区等必须纳入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对于未持有经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或《婚育服务证》,不得把房屋出租或供给其使用。各单位每年二次定期清查、清理本单位的出租屋,商铺等流动人口,并做好清查,清理记录。
五、对于本单位的下岗、待岗人员流经外地务工、经商的,必须促其在工作稳定后15天内将本人的计划生育信息(包括季度查环查孕)反馈回本单位。
以上贯彻实施意见,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连续两次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计划生育责任人作出检讨,并限期进行整改。各单位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或意见及建议,请及时向局人事科反映。
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