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MAOMING  LIQUOR  CRAST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茂名市从事酒类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个人)自愿组成,并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成立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有关酒类管理的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酒类市场的拓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茂名酒类市场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和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四路63经贸局大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有关酒类产销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的意见;

    (二)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三)协助政府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四)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五)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六)参与制定、修改行业的经营服务质量标准;

    (七)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履行和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八)组织本行业的商品展览展销、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培训各类人员;

    (十)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

    (十一)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协助企业推介名牌;

    (十二)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十三)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五)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每届年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 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  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和茂名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茂名市经济贸易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茂名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