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酒类行业公约
(二○○三年十二月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市酒类行业的管理,维护酒类行业的经营秩序,加强行内的沟通与联系,防止行内的不正当竞争,使酒类市场向着公平、诚信、有序的良性方向发展,我酒类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依法”的原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茂名市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行为公约
第三条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酒类行业的经营秩序,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有向酒类行业协会反映情况,要求行业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五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首先取得酒类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且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不得伪造、租借、买卖和涂改。
第六条 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七条 酒类生产企业不能仿冒他人的商标。
第八条 酒类生产企业对其产品的宣传不能夸大,不切实际,不能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各酒类生产企业之间应多交流、多合作,不能以相互诽谤的形式进行竞争。
第十条 酒类生产企业要加强市场调查,密切工商关系,紧贴市场脉搏,努力开发适应消费者口味的新产品。
第十一条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诚信经营,不能以行贿、回扣、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争夺客户。
第十二条 酒类生产、经营单位有自觉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方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十三条 在酒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交易行为中,未经双方同意,货款不能以非货币形式冲抵。
第十四条 酒类批发商不得以钱物贿赠客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来争取商品进场销售。酒类经营单位也不得巧立名目,向供货方变相索取各种不合理的费用,如进场费、专场费、推广费、柜台费、摊位费等。
第十五条 禁止酒类经销商以回收酒瓶盖、酒瓶盒等方式来变相提高酒类商品的价格。
第十六条 酒类商品经营,原则上以购销的形式交易。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允许以赊销的形式进行交易,但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正常购销的供货价。
第三章 惩罚机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的企业、单位由酒类行业协会根据违约的程度给予行内惩罚。
第十八条 酒类行业协会执罚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 惩戒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行内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向有关的宣传媒体公示。
(四)由行业协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取消违反《公约》单位的酒类经营资格。
第二十条 违反《公约》,情节轻微者,给予行内警告的处分,警告后拒不改正者,给予协会内部通报批评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公约》,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行内通报批评的处分,处分后仍不改正,则向有关的媒体公示。
第二十二条 多次违反《公约》,扰乱行内经营秩序的,由行业协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取消违反《公约》单位的酒类经营资格。
第四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酒类行业单位自觉遵守本《公约》,自觉维护行内经营秩序,协会每年评选出年度十佳“诚信单位”
第二十四条 十佳“诚信单位”的评选条件:
(一)严格遵守执行《会员守则》和《行业公约》的规定。
(二)经营运作良好,单位诚实守信。
(三)三年内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且做到零投诉。
(四)对行内经营秩序产生良好影响的,为维护酒类同行利益作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对获奖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宣传。
第二十六条 酒类行业协会将每年收取会员费的10%用于奖励获奖单位。
第二十七条 十佳“诚信单位”的选举由行业协会经过调查后提名,并由协会理事会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公约》的修订须由达到会员或会员代表五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联合提出,由理事会研究修订,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
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会员守则
(二○○三年十二月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持证生产、经营,按章纳税,主动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三、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严格遵守《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和《茂名市酒类行业协会公约》,按时缴纳会费,自觉接受协会的监督管理。
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守法经营、文明经商。
六、加强自律、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