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

 

粤经贸军工[2003] 527号

 


关于我省硝酸铵经营问题的批复

 

广东物资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省硝酸铵经营问题的请示》(粤物集办  [2003]194号)文收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粤府办[2 00 3]13号)文精神,经研究,对我省硝酸铵经营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定点的我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硝酸铵,其合同签订、鉴章、进货、结算等工作由各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自行操作。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负责到省公安厅统一办理有关购买运输手续。手续费按每吨不超过10元的标准由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与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协商收取。

    二、化肥、制药、制冷剂、印染等生产企业和有关的教学、

科研生产单位等社会零散用户,购买硝酸铵须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由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负责配送,保障供给。其需要量计划由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统一汇总报省经贸委审批。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经营硝酸铵,其流通费率实行政府定价,须报省物价局审批。

    三、你公司应严格按照粤府办[2003]13号文的有关要求,敦促省民爆器材专卖公司做好硝酸铵购买、运输过程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硝酸铵购买、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OO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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