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粤经贸重工[2003]27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
购用管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委):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和购用管理办法》,现将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生产需要采购《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医药行业应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
二、基本条件:
l、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购用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是产品生产必需的原料、中间体;
3、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省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提交材料:
l、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见附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购用单位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概况、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用途及保证不转卖和挪作它用的承诺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产品的基本工艺路线、单耗、年需量、物料平衡等情况;上次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消耗、结余储存情况);
4、供货商的生产或经营资格文件(证书)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购用单位向所在地市经贸局(经委)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文件材料(一式三份);
2、地市经贸局(经委)对申报文件材料及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初审、核实、确认;符合申办要求的,签署具体意见报省经贸委审批;
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经贸委反映。
联系人:范耀城,联系电话:831 33355。
附件: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二OO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
购用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
市经贸委初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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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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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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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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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名称 |
年使用量(公斤) |
本次申请数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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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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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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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声明: 我单位(及本人)保证将上述易制毒化学品全部用于上述用途,在任何情况下不用于生产非法产品,不挪作它用、不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单位签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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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局初审意见: 签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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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贸委审批意见: 签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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