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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 名 市 经 济 贸 易 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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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集团茂名供电分公司 |
茂经贸电力〔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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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错峰用电方案的通知
各用电单位:
目前全省电力供应十分紧张,从去年第四季度开始,茂名地区实行了错峰用电,春节过后的用电负荷更是高居不下,进入夏季后用电会更加紧张。为确保茂名电网安全供电,避免更大面积的拉线限电,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每天用电高峰时段(早峰8:30—11:30,午峰14:30—17:30,晚峰19:00—22:00)用户错峰用电方案重新调整如下:
一、被列入错峰用电轮休的工业企业都必须按照要求(指标)实行错峰用电。
二、建筑工地在午峰、晚峰时间内一律停止动力用电,只维持照明用电。
三、制砖、小型制冷(冷藏)、小轧(铸)钢及小高岭土(瓷土)企业一律停止动力用电,只维持照明用电。
四、城区外的路灯、市区内装饰灯、大功率射灯及霓虹灯等在晚峰期间一律停止使用。
五、商贸用电大户(宾馆、酒店、商场等)在峰段要利用自备机组顶峰发电,以缓解电网负荷压力。
希望有关企业(单位)要加强与茂名供电分公司当值调度员的联系,在所属线路轮休日首先自觉实行错峰,以避免拉线强制错峰。在用电高峰时段,市经贸局将组织人员对实行错峰的用电企业(单位)进行用电检查,对不自觉执行错峰的单位采取停止供电措施。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本通知安排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