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
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原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规定,为了对承装、承修、承试l0kv及以下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施行监督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经贸委负责本辖区内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承装、承修、承试l0kv及以下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经贸委申请办理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手续,经审查、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施工的供电工程,供电企业不得予查验、接电。
第二章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办
第四条 承装(修)电力设施资格分类:
甲类:可承装、承修、承试l0kv及以下配电设施及受电设施工程。
乙类:可承装、承修、承试lkv及以下配受电设施工程。
丙类:可承装、承修、承试380v配电柜后的低压工程。
市电力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每类资格内分等级管理,但每个级别均需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施工单位规模
1、施工单位是从事电力设备安装、施工的专业队伍,注册资金(或资金证明文件)甲类在200万元以上,乙类在100万元以上,丙类在50万元以上。
2、对于申请升级的施工单位,其必须有两年以上低一类承装(修)资格及相当的工程量。对于第一次申请的施工单位,一般只能申请丙类资格;若其已从事电力安装多年并有相当的工程量,其它条件已达到甲类或乙类资格要求的,则可以越级申请,但必须由会议审批小组对其已完成的工程及公司实力进行实地考察确认。
3、管理机构完善,有能胜任相应工程施工管理的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甲类在15人以上,乙类在10人以上,丙类在5人以上。
4、拥有足够的在册熟炼技工,有合格的电气工程类概算预算资格人员和合格的安全监督员。具体要求如下:
甲类:有架空线路、电缆、变电、继保、试验、烧焊工种;
乙类:有架空线路、配电、电缆、试验工种;
丙类:有架空线路、电缆工种。
(二)技术装备
甲类:1、有与安装电气设备相适应的起重设备和充足的运输工具;
2、有焊接、切割与安装的电气设备相应的压接设备和施工必须的加工机械设备;
3、有电缆施工的专用设备;
4、有齐全的登高设备及工具;
5、有常用的测量仪表、仪器;
6、有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具;
7、高压、继保调试试验设备。
乙类:同“甲类”的l-6项。
丙类:1、有基本的起重、登杆工具和运输设备;
2、有焊接、切割压接设备;
3、有基本的测量仪表和安全防护用具。
(三)人员素质
1、技术负责人:
有电气工程类专业学历,甲类:取得工程师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称,乙类: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丙类:技术员职称或以上;熟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多年施工现场管理经验,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施工人员:
(l)工作负责人
技术员或经电修应知、应会考试,甲类:五级合格,乙类:四级合格,丙类:四级合格,《安规》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继保、仪表工:经电试四级工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安规》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高压试验工:经电试四级工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安规》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4)电缆工:经电缆四级工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安规》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焊工:具备一般工的条件,并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6)其它工:经三级工应知、应会考试合格、《安规》考试合格,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第六条 申请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应提供的材料及相应表格的填写要求。
(一)公司简介;
(二)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的章程和其上级批文或法人代表资格证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重新办理资格许可证的企业);
(五)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概(预)算人员明细表、人员简历表和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六)单位承装(修)电工登记表;
(七)施工人员的工种等级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八)施工技术装备明细表;
(九)上年度及本年度单位承装(修)电力设施年度工程登记表及相应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报告书等)。
上述材料中的表格必须在已下发的模板上用WORD软件、A4纸、小4号宋体输入,并打印后与其他证书、文件等复印件一式三份(县级单位一式四份)装订成册,作为地方电力主管部门及申请单位存档之用。在递交书面材料的同时,须提交相应文件的软盘或Email,并保证所有文件未感染病毒。
第七条 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发证。
(一)申请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单位向所在地经委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提供的材料。
(二)由各级经委负责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对管辖范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查、考核。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审查、考核细则。
(三)各地经贸委将考核审查结果及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所有材料逐级报省经贸委核定。符合条件的,由省经贸委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粤电力承装”+资格类别+城市代码(详见附件)+流水号)后,颁发《广东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并由省经贸委及各市经贸委立档、管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和发放,并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四)受理程序
1、市、县级经委随时接受申请,每季进行考核、上报;
2、省经贸委电力处每季末由会议审批小组对各市经贸委申请单位审核一次,合格的核发《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3、市、县级经委于每年十一月接受年审申请,初审后,于十二月前送省经贸委;
4、省经贸委由工作小组对年审单位集中考核。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监管。
(一)各市经贸委对管辖范围内的施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出现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单位应进行调查、上报处理。情节严重者,除按照国家法律依法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外,发证单位有权降低其资格级别,甚至取消其许可证资格;因工程质量或服务不良被用户投诉达2次,且情况属实的,则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许可证资格。
省经贸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获得承装(修)许可证的施工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通告。
(二)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审查一次。有效期满则失效,施工单位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程序办理。
(三)审批发证部门每年对承装(修)许可证企业进行年审时,申请年审企业须填写《单位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登记表》及《单位承装(修)电力设施年度工程登记表》,连同《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所承接项目的证明材料(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验收报告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报所在地经委审查。各级经委将审查结果、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及申请单位的档案逐级报省经贸委核定,经省经贸委审核合格后原承装(修)许可证继续有效,未经年审的许可证自动失效。若施工单位连续两年工程量不足,则由各市经贸委报省经贸委核定后取消其许可证资格。
(四)《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非直属的施工队伍不能挂靠。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由发证单位取消其许可证资格。
(五)施工单位持有的《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如发生变化,须办理换证手续。
第九条 承装(修)许可证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单位或个人,有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的权利;有权拒绝没有持合法检查文件或证件的人员的检查和处罚。
各级经贸委工作人员在办理《广东省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工作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应秉公办事,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如有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省经贸委电力处。
附件:施工许可证城市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