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三、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由本局审核:

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2、典当行章程;

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经本局审核同意,报省经贸委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五、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并在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机构住所等);

2、最近两年的财物会计报告;

3、拟任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国家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经本局审核同意,报省经贸委核发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典当经营许可证》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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