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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申请设立屠宰厂(场)的,向本局提出申请,并附送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再报市政府审批、确定。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