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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注明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品名),并附送上述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本局接到申请后,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
四、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